【本文转载自微信公号:友多闻,作者万总】
2020年高考前一天,公安部发布消息说:为确保高考顺利进行,公安部破获了“涉考”刑事案件30余起,收缴无线考试作弊器材7000余件(套)。
新闻不长,但事关千万家。高考的公正公平,必然包含严打、严惩各种作弊。于是,我顺手查了一下近年的高考舞弊案件(不要问我为什么有这种令人发指的爱好,工伤啊,已弃疗),我发现了一份有趣的判决书,找啊找,又找到几份关联判决,为啥一个案子要拆成几个案子判?事出反常必有妖,凭着朴素的正义感,我运用内功将其还原,才有了下面这个故事。
这个故事值得深挖,相信我。
先熟悉一下人物关系。
6月7日上午9时,江西省2015年高考正式拉开帷幕。当天早晨,南昌、上饶等地普降阵雨或中雨,好在开考前慢慢变小。
根据安排,这年高考共两天,6月7日上午语文、下午数学;6月8日上午文综/理综,下午外语。
这年,江西有考点190个,婺源县考点有两个:天佑中学、紫阳中学。
考试前三天,婺源县公安局发布《2015年高考交通管制通告》,电力等部门也采取措施,一起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另一部分人也在努力——加紧实施高考舞弊计划。
01
因答案准确度等内讧报警
俞佺,南昌大学学生,江西婺源人;姚亮辉,江西崇仁人。两人通过共同的朋友相识。
2015年高考前,两人商定高考期间在婺源县出售高考答案,俩人分工:
俞佺负责联系考生、收费,类似客户经理;
姚亮辉安排他的高中师兄陈林波获取、发送高考答案,类似技术总监。
每个考生收费1.6万元,事成后五五分成。
随后,俞佺通过考生徐某找到了另外6名考生,收费12.8万元(含购买电子接收器1.8万元)。后面的事证明,俞佺这个”客户经理“不仅拓客能力强,还很有用户意识。
在南昌,陈林波给了俞佺7个电子接收器,俞佺交给陈林波等人6万余元。
按照姚亮辉的安排,陈林波的任务是收、发高考答案,高考完当天就要将考生的钱全部收齐,许诺酬金一万元。
6月5日,陈林波携带姚亮辉提供的信号发射器、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乘坐俞佺的车(王鑫开车)到达婺源县城,查看高考考点并确定合适的发射地点。
最终,他们选定婺国府10号楼1单元11楼楼顶平台处,此处距紫阳中学850米左右,距天佑中学2.3公里左右。
6月6日中午,考前一天,俞佺安排何鸿飞帮助、监督陈林波发送高考答案。
6月7日至8日高考期间,陈、何两人在11楼楼顶平台处,在每科考试开考后一小时左右,利用笔记本电脑、信号发射器等设备,获取尚处于绝密级事项的各科考试答案,发给作弊考生。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俞佺与陈林波就钱款支付、分配及答案的准确度发生矛盾。
矛盾越来越尖锐,以致俞佺想要报复陈林波——6月6日晚,他让王鑫找一个熟悉的警察,举报陈林波发送高考答案,把陈林波抓了。
王鑫想到了自己的高中同学程锐威——婺源县公安局许村派出所民警。
02
真警察办假案
高考前一天(即6月6日),程锐威得知有人要高考作弊。那天晚上,王鑫得知俞佺的报复计划后,马上联系了程锐威。
对高考舞弊案,程锐威应该有印象。三年前的2012年6月7日,婺源县公安局破获了一个贩卖高考作弊器材案,落网时,犯罪分子还在调试器材。侦破这起案件的新闻至今还可以在网上找到。
不过,俞佺的设想是,警察要抓人,但最好不要立案,也不要留案底,目的是把分给陈林波的6万多作弊费拿回来。当然,警察也不能白帮忙,罚款归警察处理。
俞佺不是没有顾虑,只是觉得自己进可攻退可守。
程锐威也忘了自己的职责,盘算了一下,也觉得一切尽在掌握。
6月8日上午,眼看作弊行动就要大功告成,俞佺告诉王鑫:决定报复!
王鑫找到程锐威,两人达成一致:干!
当天中午,俞佺、王鑫、程锐威等人在婺源县中医院附近见面,商谈实施细节。
未思进先思退。三人商定,如果顺利,大家按约定分钱;如果事情败露,则对陈林波立案处理,牵连到何鸿飞、俞佺以立功、自首从宽处理。
随后,程锐威给何鸿飞打电话,让他提供陈林波发送答案的时间、地点和体貌特征。由于事先俞佺已有交待,何鸿飞便如实介绍。
为了万无一失,行动前,程锐威还亲自去作案现场踩点。
抓捕时间也经过了精心选择。17时,高考最后一科外语考试一结束,早已蹲守多时的程锐威和协警程雄文冲上11楼楼顶平台,将陈林波、何鸿飞当场拿获,作弊器材一并缴获。
随后,二人被带至婺源县公安局紫阳镇派出所借用办案区接受调查。
按照约定,程锐威在对何鸿飞制作笔录时,虚构了何举报陈林波发送高考答案的事实。
但是,陈林波的笔录完成后,因操作失误未能打印。
事后查明,紫阳镇派出所办案区使用的台式主机中有陈林波的讯问笔录片段,陈供述了发送高考答案的犯罪事实。
人赃俱获,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程锐威若此时回头,似乎还能因破案立功。可惜啊,这个受婺源县公安局表彰的2012年度优秀社区民警,最终没能把握住自己。
此时,俞佺还不知道,他组织的高考舞弊案已经爆了。
6月7日下午,数学考试,他的重要客户——考生徐某,因使用电子接收器作弊被抓。
对比电子接收器上的答案和2015年高考试题答案,婺源县招考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二者题型一致、准确度高,认定电子接收器上的答案即为2015年度高考答案,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
应该说,这次作弊成功率还是相当高的。判决书记载的证人证言显示,作证的考生作弊都成功了。(很绕是吧?这样表述是有原因的,详见下文)
03
来说情的警察参与敲诈
另一边,抓人收钱的戏码即将进入高潮。
6月8日17时许,做完笔录,何鸿飞被放了,陈林波被带到酒店房间继续关押。
当晚19时许,受托前来打探案情的另一名警察来了。
吾恒庐,婺源县公安局赋春派出所民警,陈林波的朋友甘某等人托他来问问情况。
目前尚不知程锐威和吾恒庐的熟识程度,但程锐威没有瞒着吾恒庐,将与王鑫、俞佺借办案之名搞钱的真相和盘托出,并邀请吾恒庐一起参与,一起分钱。
道路千万条,吾恒庐偏偏选了最危险的一条——尽管他事后辩称,程锐威邀请一起搞钱时他没有说话,但法院认定,他其后的“一系列行为证实他对程提议共同参与是默认的”,一步步把自己从帮忙的变成了敲诈勒索的共犯。
吾恒庐告诉请托人甘某等,陈林波已被立案查处,取保候审金10万元。
经过吾恒庐的协调,程锐威同意先交4万,但剩下的钱要明天(6月9日)上午十点前交齐。
6月9日凌晨,在婺源县文公大桥,吾恒庐受托将4万元“保证金”交给程锐威。
在等待陈林波朋友筹钱期间,程锐威也没闲着,继续深挖,陈林波交代考生支付的作弊费用在陈伟鹏处,程锐威前去收缴了4.86万元。陈伟鹏说,都给你,我连路费都没有了。程锐威给了他约1000元。
4.86万元的事,程锐威瞒过了王鑫和俞佺。
6月9日9时许,甘某等人通过朋友找到时任婺源县公安局副局长江某打听案情,得知该局没有办理“高考舞弊案”。
甘某等人心生怀疑,但又不得不交钱。10点前,甘某等人与程锐威见面,经交涉,交给程锐威5.7万元。
收到钱,程锐威承诺马上放人,并归还了被扣押的高考作弊设备。
在婺国府附近的十字路口处释放陈林波时,程锐威给了陈林波1万元,让他隐瞒收缴4.86万元一事。
陈林波被释放后,甘某等人一起谈论此事,怀疑警察在办假案。
于是,他们联系吾恒庐转达怀疑,要求退钱,否则曝光。
吾恒庐跑到酒店与程锐威商议,决定将9.7万元退还给甘某等人。
正准备退钱时,许村派出所所长、教导员找到程锐威询问陈林波被抓一事,程锐威承认私自抓人、收钱放人等事实。之后,程锐威被带至婺源县公安局进行内部调查。
6月10日凌晨,程锐威通过吾恒庐将从陈林波处扣缴的3.76万元(已给陈林波1万元、陈伟鹏约1千元)交给王鑫。同日,吾恒庐将程锐威交给他的9.7万元赃款上缴至婺源县公安局。
6月10日,何鸿飞被抓获,他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同日,婺源县公安局纪委将程锐威移送至婺源县人民检察院。6月12日,程锐威被刑拘。
随后,吾恒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6月13日,俞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当天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取保候审,7月23日被批捕。
7月21日,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委托公诉科,电话通知王鑫到该局接受调查。
7月30日,陈林波被抓获归案。
8月24日,姚亮辉被批捕,逃了一年多,2016年12月21日被抓获。
2016年1月21日,婺源县法院一审判决程锐威、俞佺等罪名成立。
2016年8月1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11月25日,婺源县法院第二次一审认定:
程锐威犯敲诈勒索罪,判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俞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敲诈勒索罪,判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鑫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判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
陈林波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一年四个月;
何鸿飞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八个月。
程锐威、俞佺等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2月15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对比两次一审判决,程锐威的刑期减少了6个月,俞佺的刑期减少了3个月。
2016年1月21日,吾恒庐被一审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审后申诉被驳回。
2017年4月28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姚亮辉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一年八个月。
04
判决书背后的三大疑问
转眼5年过去,本案的几名被告中,刑期最长的都已经刑满释放了。
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了吗?我不敢肯定,因为本案还有很多疑点没有答案。
1
作弊考生是谁,怎么处理的?
很遗憾,网络检索,我没有查到2015年婺源高考作弊的几个考生是怎样处理的,甚至连他们的名字都不知道。
对比不同的判决书,作弊考生的人数都成了一笔糊涂账。
前面我说,判决书记载的证人证言显示,作证的考生作弊都成功了。为啥这么绕嘴?姚亮辉的判决书上记载了6名考生的证言。但俞佺等人的判决书记载姚亮辉提供了7套电子信号接收器。
是有人临时退出,还是第7名作弊考生人间蒸发?判决书上看不到更多线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规定,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除成绩无效,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几名考生,是否受到了相应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我没找到相关信息。探讨一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处理了,但没有公布。
第二种可能:警方调查前,7名作弊的考生销毁了作弊工具并死不认账,调查陷入僵局。由于缺乏物证,最终不了了之。
或许还有其他可能。
2
防范严密,考生为何能接收到作弊信号?
2015年6月3日,《江西日报》刊发报道《今年高考执行“九项统一”防作弊》称,为防止高考作弊现象发生,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考场的功能和作用,切实执行全省“九项统一”要求,严格规范考务管理。
“九项统一”第一条就是:统一在标准化考场考试,采取有效手段阻断高科技作弊行为。
此外还包括,统一按要求进行安检,考生入场时须在视频监控下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测等。
标准化考点的技术要求包括: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上饶新闻网2015年6月7日的报道也说,全市26个考点,“各考点在考试期间全程开启电子视频监控;考生进入考场前,监考老师会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我们再来看判决书记载的作弊考生的证言:
考生徐某,6月7日上午语文考试中,利用电子接收器舞弊抄袭。下午的数学考试中,利用电子接收器舞弊抄袭时被监考老师发现,电子接收器被没收。
考生王某,利用电子接收器在数学、文综、英语考试中舞弊抄袭。
考生艾某,利用电子接收器在语文、数学、文综、英语考试中舞弊抄袭。
考生江某,利用电子接收器在数学、文综、英语考试中舞弊抄袭。
考生吴某,利用电子接收器在语文、数学考试中舞弊抄袭。
考生汪某,利用电子接收器在数学、文综、英语考试中舞弊抄袭。
也就是说,2015年高考共2天4科,每天、每科都有考生用电子接收器作弊,而且很顺利。
是犯罪分子太狡猾,还是我方监考净玩儿虚的?我不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高考第一天发现的舞弊事件,完全没有引发婺源考场反作弊措施警戒程度的升级。
按常理,6月7日下午抓到徐某使用电子通信工具作弊,警方完全可以顺藤摸瓜抓到俞佺等人,但俞佺是将近一周后主动投案的。警方的反应也是有点儿匪夷所思。
3
俞佺贩卖的答案是哪里来的?
这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俞佺的判决书认定,“6月7日至8日高考期间,陈林波、何鸿飞在每科考试开考后一小时左右,利用笔记本电脑、信号发射器等设备,获取尚处于绝密级事项的各科考试答案,发往购买了高考答案的考生电子接收器。”
“6月7日下午的数学考试中,考生徐某因使用电子接收器作弊被抓,婺源县招考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对电子接收器上的答案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试题答案比对,发现二者题型一致、准确度高,认定电子接收器上的答案即为2015年度高考答案,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
“在发送高考答案过程中,被告人俞佺与陈林波就钱款支付、分配及答案的准确度发生矛盾,产生报复陈林波的想法。”
上述三段话表明:
一,俞佺售卖的高考试题答案不是高考组织方提供给考生的参考答案。
二,有人提供答案,但答案有部分错误。
在姚亮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涉及“答案来源”被一笔带过,姚亮辉供述:2015年5月底,俞佺让杨某问我是否有高考答案方面的资源。
从后面姚亮辉安排师兄陈林波接收、发送高考答案看,姚亮辉应该是答案提供者,至少是答案来源的知情人。
相关案例显示,贩卖高考答案一般有三个环节:
1,传出试卷。考试开始后,立即通过内部人士传出试卷。
2,枪手答题。犯罪团伙通常雇佣大学低年级学生等充当枪手,拿到题后迅速分工答题。一般开考一小时左右完成这些工作。
3,传回答案。答案汇总后,通过电子信号发射器把答案传给考生。
本案所有判决书中,第三步有明确认定,第二步有模糊记载,第一步则信息归零。
一种可能是姚亮辉组织枪手答题;另一种可能是另有人组织枪手答题,答案卖给姚亮辉,无论哪种情况,涉及人员都会众多。
考虑到2015年江西高考采用全国卷,合理推测,背后应该是一个更大的团伙,买家可能不仅仅是婺源的几名考生。
2015年6月7日中午,江西南昌高考替考案曝光。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当时公开表示,要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县区招考办、高考报名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江西省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当天下午,婺源考生徐某作弊被抓,事后该团伙还有多名考生作证承认作弊。
我猜,江西省有关部门应该不知道2015年婺源高考舞弊事件,如果知道,以他们的庄严承诺,肯定会严肃处理并公之于众的。
【说明】
1、本文核心事实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5份公开的判决书,有兴趣者可据此进行事实核查。
2、为防止判决书被外星人劫持,本人已进行证据保全。
谢谢合作。
【附录】
1、程锐威、俞佺敲诈勒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赣11刑终18号
2、吾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婺刑初字第232号
3、吾恒庐敲诈勒索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赣11刑申9号
4、程雄文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8)赣11刑终362号
5、姚亮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赣1130刑初49号
【致谢】感谢网蓝律师、一哥等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