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创业!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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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创业!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开展高校毕业生岗位扩容行动,扩大高效毕业生就业渠道,落实实名服务,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优化创业扶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支持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

支持博士毕业生到我省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金,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继续面向全国200多所目标高校招录选调生,每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招录选调生2000名左右。建设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信息通过平台统一发布,方便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及时准确了解招聘信息。

落实实名服务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促就业攻坚行动,聚焦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意愿和求职需求,畅通服务救助渠道,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建立实名台账,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包联机制,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

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派遣通知书》(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完善毕业去向登记

从2023年起,省教育厅和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推进体检结果互认

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

促进企业吸纳就业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两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扶持,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工作站,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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